郵政規則 第 112 條
快速跳轉
封面依左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內,姓名書於中部。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區號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中部偏右;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國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回 郵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