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封面依左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內,姓名書於中部。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區號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中部偏右;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國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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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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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依左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內,姓名書於中部。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區號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中部偏右;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國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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