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規則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件封面除書姓名地址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各類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如係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