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類郵件應其質量,妥為封裝,並防止發生左列情形: 一、互相磨擦或因壓力及氣候而發生損害。 二、破裂漏出。 三、封口金屬扣鈕邊緣鋒利。 四、傷害郵務人員。 五、污毀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 各類郵件未妥為封裝,致發生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者,寄件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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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郵件應其質量,妥為封裝,並防止發生左列情形: 一、互相磨擦或因壓力及氣候而發生損害。 二、破裂漏出。 三、封口金屬扣鈕邊緣鋒利。 四、傷害郵務人員。 五、污毀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 各類郵件未妥為封裝,致發生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者,寄件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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