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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玻璃質、流質、肪脂、活蜜蜂、水蛭、蠶種及有色或無色粉末等類物品,應分別依左列方法封裝: 一、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管匣內,並以紙、木屑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填實之。 二、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應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以足夠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箱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三、不易液化之脂肪物質,如油膏、軟皂、樹脂以及蠶卵等,運遞上之困難較少者,得先以匣、布袋、塑膠袋等盛裝,再裝入木質、金屬或其他任何足以防止內件漏出之堅固質料箱匣內。 四、著色之乾粉末如靛青等染料必須先裝入完全防漏之金屬箱匣內,再將該箱匣裝入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品質良好之皺紋紙板箱匣內,兩匣之間以木屑或其他具有吸收及保護力之物料填實。 五、不著色之乾粉末,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板容器 (匣、袋) 內,再將該容器裝入堅固箱匣。 六、活蜜蜂、水蛭及寄生蟲應封裝於匣內,匣之製法,以能免除任何危險為準。 物品如照普通封裝方法易於腐壞者,如罐頭食物,應用嚴密封裝交寄。但郵局得指定數件,由寄件人或收件人開拆查驗,或採用其他適當方法,查驗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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