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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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郵件,除明信片、硬紙片作成之印刷物及成捲者外,其餘函件應裝入封套並緘封交寄,不得使用釘書機或安全鈕扣封裝。未裝入封套或封裝不合規定,致無法用機器分揀者,得延後處理。 各類郵件,除信函外,其封面應註明相關郵件種類以供辨認。為核對郵資,郵務人員於必要時並得拆驗其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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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16條,該條明文規定各類郵件除了明信片、硬紙片作成的印刷物及成捲者外,其餘函件應裝入封套並緘封交寄,不得使用釘書機或安全鈕扣封裝。這表示各種信件在寄送時需要裝入封套並且緘封,不能使用釘書機或安全鈕扣封裝。同時,未裝入封套或封裝不合規定,致無法用機器分揀者,得延後處理。這個規定保證了郵件的安全性和正確性。 在舉例子方面,根據法源資訊,可以舉出郵政規則第116條中的例子,證明若郵件未裝入封套或封裝不合規定,可能導致無法用機器分揀,進而延後處理。這樣的例子可以在相關法律案例中找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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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