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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二 節 郵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郵票

普通郵票、紀念郵票均得貼用於各類郵件之上作為交付資費之表示。 欠資郵票限由郵局貼用於欠資郵件上。

為紀念或宣揚具有重大意義之事項得發行紀念郵票,由郵政總局擬議,報請交通部轉行政院核定。 政府機關或全國性團體建議發行紀念郵票,應列舉事實與理由,檢同圖片資料,於預定發行日期六個月前向郵政總局提出。

郵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

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請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即時申請,事後不予證明。 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信封等出售品,一經售出,不得請求退還。但因交寄郵件需要,得以所購郵票向郵局換取不同面值之等值郵票貼用。

郵票應固貼於郵件正面指定地位,直式封套為上端左角,橫式封套為上端右角。封面光滑如塑膠製封套,黏貼之郵票容易脫落者,視為不能固貼。郵件另用簽條書寫地址者,郵票得貼於簽條上。國內包裹或代收貨價郵件資費應以郵票貼於聯單上。 自印或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以證明資費已付者,除預存郵資逐月結算繳納者外,其郵票或郵資符誌應貼於或印於特備之三聯單查證聯上。

郵件上之郵票,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彼此掩蓋。其被掩蓋之郵票,失其效力。

郵件所貼郵票,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用過經洗刷者,均應扣留,不為遞送,並依法訴追

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力,如黏貼於郵件上,視為未付資費。

凡將郵票所用圖案,無論依原圖尺寸,放大或縮小及有無面值數字與「郵票」字樣,印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或印成小張貼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交寄者,郵政機關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應退還寄件人。郵件上有易被誤認為郵票或郵資符誌之圖案、花紋符誌者亦同。 郵政書報刊物上仿印郵票所用圖案,應將圖案上面值數字加印黑色短線二道或在圖案上加印黑色半圓形弧線,或照原票圖案放或縮小一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