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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42 條
郵票應固貼於郵件正面指定地位,直式封套為上端左角,橫式封套為上端右角。封面光滑如塑膠製封套,黏貼之郵票容易脫落者,視為不能固貼。郵件另用簽條書寫地址者,郵票得貼於簽條上。國內包裹或代收貨價郵件資費應以郵票貼於聯單上。 自印或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以證明資費已付者,除預存郵資逐月結算繳納者外,其郵票或郵資符誌應貼於或印於特備之三聯單查證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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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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