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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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請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即時申請,事後不予證明。 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信封等出售品,一經售出,不得請求退還。但因交寄郵件需要,得以所購郵票向郵局換取不同面值之等值郵票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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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