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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46 條
凡將郵票所用圖案,無論依原圖尺寸,放大或縮小及有無面值數字與「郵票」字樣,印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或印成小張貼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交寄者,郵政機關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應退還寄件人。郵件上有易被誤認為郵票或郵資符誌之圖案、花紋符誌者亦同。 非郵政書報刊物上仿印郵票所用圖案,應將圖案上面值數字加印黑色短線二道或在圖案上加印黑色半圓形弧線,或照原票圖案放或縮小一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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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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