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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47 條
郵政機關發行之郵簡,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者,為特製郵簡。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 特製郵簡之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如作為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應按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 郵簡由航空運遞者,為航空郵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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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47條之規定,特製郵簡是指由郵政機關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並且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的郵件。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且其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的面值計算。如果特製郵簡作為特別處理函件交寄,則需要按照郵件資費表的規定,加付資費。如果特製郵簡由航空運遞,則稱為航空郵簡。 參考資料中未包含與特製郵簡相關的具體案例或範例,無法提供相關資訊。抱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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