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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機關發行之郵簡,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其封面所印郵資符誌之面值,依國內及國際函件資費表規定分別訂定。如作掛號寄遞者,應加付掛號費。 國際航空郵簡夾裝任何附件時,即予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發水陸路運遞。但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混合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作航空信函寄遞。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作信函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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