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向郵政總局申准,依規定之紙張及規格,印製無郵資符誌之郵簡者,應於背面指定地位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有夾裝附件者,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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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向郵政總局申准,依規定之紙張及規格,印製無郵資符誌之郵簡者,應於背面指定地位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有夾裝附件者,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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