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規則 第 1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向郵政總局申准,依規定之紙張及規格,印製無郵資符誌之郵簡者,應於背面指定地位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有夾裝附件者,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