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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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機關發行之信封,其封面附郵資符誌,專作特殊用途者,為特製信封,其售價應依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及該信封本身印製之成本定之。 前項特製信封如改作較郵資符誌面值為高之函件交寄時,應按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照應補足之差額資費加貼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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