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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51 條
郵政機關發行印有郵資符誌之郵政明信片,其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如改作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應按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郵政明信片分國內及國外二種,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外明信片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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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51條,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郵政明信片的發行和使用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其中包括了明信片的售價、特別處理函件交寄的資費、國內和國外明信片的差別以及印有郵區名稱的限制等內容。這項法規的適用對象一般是郵政機關以及使用明信片寄送郵件的個人或機構。根據最新的郵政法規,在特殊情況下,明信片的使用和適用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針對不同情況的具體規定或許有所不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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