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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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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局准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向指定之郵局交寄。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貼足郵票,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處理。 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郵政規則第 152 條」規定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意即寄件人可向指定的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局核准發給許可證,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而非指定郵局交寄者應貼足郵票,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則視為欠資郵件處理。另外,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來自上述法規中提及的「郵政法」以及「台北六十五支郵局第五號存證信函及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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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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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52 條規定:「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得向所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