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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52 條
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局核准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向指定之郵局交寄。非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貼足郵票,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處理。 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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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郵政規則第 152 條」規定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意即寄件人可向指定的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局核准發給許可證,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而非指定郵局交寄者應貼足郵票,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則視為欠資郵件處理。另外,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來自上述法規中提及的「郵政法」以及「台北六十五支郵局第五號存證信函及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等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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