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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局准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向指定之郵局交寄。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貼足郵票,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處理。 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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