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金。 前項預存金,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撤銷登記郵資付清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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