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各類函件如同時交寄二十件以上,其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者,得在指定之郵局依規定交付資費,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得免受交寄件數之限制。國際平常函件,得比照前項規定在指定郵局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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