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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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紀念或宣揚具有重大意義之事項得發行紀念郵票,由郵政總局擬議,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政府機關或全國性團體建議發行紀念郵票,應列舉事實與理由,檢同圖片資料,於預定發行日期六個月前向郵政總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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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法第 139 條,有關紀念郵票的發行必須由郵政總局擬議,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政府機關或全國性團體建議發行紀念郵票時,必須提出事實與理由,並提交相關的圖片資料,並且需在預定的發行日期六個月前向郵政總局提出申請。 這項法條的具體規定可以從最高行政法院民事裁判書中找到相關的例子來加以解釋和應用。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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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