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紀念或宣揚具有重大意義之事項得發行紀念郵票,由郵政總局擬議,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政府機關或全國性團體建議發行紀念郵票,應列舉事實與理由,檢同圖片資料,於預定發行日期六個月前向郵政總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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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紀念或宣揚具有重大意義之事項得發行紀念郵票,由郵政總局擬議,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政府機關或全國性團體建議發行紀念郵票,應列舉事實與理由,檢同圖片資料,於預定發行日期六個月前向郵政總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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