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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四 節 郵資已付截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郵資已付截記

郵政機關發行印有郵資符誌之郵政明信片,其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如改作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應按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郵政明信片分國內及國外二種,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外明信片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

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局准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向指定之郵局交寄。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貼足郵票,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處理。 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金。 前項預存金,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撤銷登記郵資付清時發還之。

國內各類函件如同時交寄二十件以上,其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者,得在指定之郵局依規定交付資費,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得免受交寄件數之限制。國際平常函件,得比照前項規定在指定郵局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