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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第 四 章 定期檢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定期檢查第 一 節 船體定期檢查

各艙口、通風筒、機艙天罩、其他外露圍壁、水密艙壁開口、裝貨舷門、灰槽及其他門口,連同其關閉及鎖緊裝置,均應予檢查。

乾舷甲板及船艛甲板上之各通氣管與測深管及在乾舷甲板與船艛甲板下之各舷窗與窗蓋暨位於乾舷甲板下之排水孔與衛生排水孔,連同其關閉與銷緊裝置,均應予檢查。

舷牆及排水口、欄杆、舷梯、救生索及裝載甲板木板所需之附件與裝置等均應予檢查。

與計算載重線或最高吃水線位置有關之船艛、設備、佈置、材料或寸法應經確定未曾改裝。

所有主輔操舵裝置之各部分,包括齒輪、舵柄弧、舵柄、滑車、牽桿、鏈、液壓遙控裝置或其他轉動裝置及制動器等均應予檢查,並操作試驗。

  1. 船體水線下部分應配合定期檢查,於不超過三十個月進塢、上架或上坡一次,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應予測記。屬木船並應予捻縫。
  2. 船齡未滿十五年之船舶,前項船體水線下檢查,得由驗船機構出具漂浮狀態下之水下檢查可報告替代之。但客船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得替代者,仍須依前項規定辦理。
  1. 每次檢查艉軸時,應自艉軸襯套後端起,至距艉軸錐體大端為錐體長度三分之一處止,使用有效之破壞性探傷方法檢驗之。艉軸襯套之緊密性,亦應予檢查。
  2. 非從事娛樂漁業漁船,艉軸之檢查得以間隙量測、試車或試航方式辦理。
  1. 船舶之艉軸為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一、艉軸裝設防止海水浸入之連續性襯套。 二、艉軸係以抗蝕材料製成。 三、艉軸承為淡水潤滑。 四、艉軸係多軸。 五、艉軸承為油潤滑者。
  2. 屬第一項型式之艉軸每三年檢查一次。
  3. 艉軸檢查規定年限屆滿時,以運轉紀錄及艉軸船內及船外部分作外觀檢查,並依最近一次上架時之艉軸間隙測量紀錄,經認可者,得申請展延探傷檢查一年。
  4. 前項艉軸間隙容許值,以廠商原設計軸套規定之最大磨耗為限。

艉軸套之磨損間隙超過規定之限度時,應予更換。

運載散裝乾貨之船舶,各貨艙及中層甲板應予以檢查,運載之散裝貨物具有腐蝕性者,各貨艙及中層甲板,應特別注意加強檢查。

第 二 節 機器、鍋爐定期檢查

所有之主輔機及錨機,應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檢查。

航行中使用之廢氣鍋爐及輔鍋爐,應每兩年檢查一次。

船舶鍋爐每次施行檢查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各鍋爐連同其過熱器及節熱器等均應清理乾淨,作內、外部檢查。 二、鍋爐之裝件包括安全閥在內均應予檢查,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拆開作進一步之檢查。各安全閥之氣壓並應依規定予以調整。直接安裝於爐殼或爐頭之所有螺栓等固定裝置每八年至少檢查一次。 三、鍋爐座架及拉條應予檢查,以確知是否保持於有效狀況。 四、檢查鍋爐板、管及拉條之尺寸時,得施以鑽孔試驗或其他可行之破壞性方法試驗,發現鏽蝕損耗而尺寸不足時,並應降低原鍋爐設計之工作壓力。 五、燃油系統連同其安全裝具、閥、控制器以及泵與燃燒器間之排油管路等,應在工作狀況下予以試驗。 六、鍋爐經重大修理後,其承受壓力之部分,應依規定施以水壓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