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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1. 引水人經引水人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先向交通部請領執證書,再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2. 引水人辦事處對於前項領有登記證書之引水人,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名額依次遞補執行領航業務。

引水人分為下列兩種: 一、甲種引水人,指得在港埠沿海引領第十三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二、乙種引水人,指得在內河、湖泊引領第十四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1.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發執證書(格式如附件一),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試院引水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2.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試院引水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最近五年內連續擔任引水人職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擔任引水人期間每年接受第四十一條規定之在職訓練合格證明。 七、原領執業證書。
  3.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應於備註欄說明申請補發之理由)。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三、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1. 取得甲種引水人執證書者,限制在港埠沿海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3. 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止執業期間
  1. 取得乙種引水人執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三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3. 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止執業期間

引水人執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應即申請換發,並將原有證書繳銷。

  1. 引水人須檢具下列書表證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書: 一、申請書。 二、執證書。 三、照片五張。 四、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2. 前項登記證書之有效期間與執業證書同,格式由航政機關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3. 引水人須檢具下列書表證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一、申請書。 二、執業證書。 三、照片五張。 四、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4. 引水人須檢具下列書表證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登記證書: 一、申請書。 二、執業證書。 三、照片五張。 四、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航政機關准僱用之長期引水人,應在引水人登記證書上註明領航船舶之公司名稱及航行區域或航線。

  1. 航政機關發引水人登記證書,應依引水人考試榜示之先後次序辦理。
  2. 辦妥登記之引水人因名額已滿尚未領有登記證書者,遇有出缺即依登記先後次序遞補發給。

引水人在繼續執行期間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施行體格檢查,應送請航政機關摘要記載於引水人之登記證書內,以憑查

引水人因證書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分向交通部及航政機關機關申請換發執證書及登記證書。

引水人之執證書及登記證書,如有遺失或破損難以辨認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引水人之執證書或登記證書經撤銷廢止或停止執業之處分時,應分別繳交交通部及航政機關,不得藉故拒絕。

引水人退休時,其所領之執證書及登記證書,由引水人辦事處負責繳交原發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