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三 節 一般規定
第 三 節 一般規定
第 6 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應於進入本區前一場站填寫飛行計畫,並詳閱有關本區發布之飛航公告,俾免臨時變更飛行計畫、誤進軍事演習危險區域,或發生意外事件。
第 7 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在進入本區邊界前,應與民航局台北區域管制中心 (TAIPEI CONTROL) 或民航局台北通信中心 (TAIPEI RADIO) 建立通信連絡,並作位置報告,其預計通過邊界之時間與實際通過時間不得有五分鐘以上之差異。在通信連絡未建立前,不得逕行進入。其因無線電故障者,應按無線電故障程序處理。
第 8 條
中外航空器在本區飛航時,除事先取得許可外,不得飛離指定之航路及預定之航線。其偏離航路或航線中心線之最大限度為左右各二十浬,並須經常守聽民航局區管中心或其他指定電台之頻率,及遵守一切航管指示與規定。
第 9 條
中外航空器,違反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中國空軍得派機攔截。
第 10 條
中外航空器受中國空軍攔截機攔截時,應採取下列行動。 一、保持平直飛行,不作任何可能被誤認為含有敵意之動作。 二、立即將無線電調至緊急頻率 UHF 243 MHZ 與攔截建立直接通信,無UHF 時,使用 VHF 121.5 MHZ 與相關之戰管單位 (CRC) 連絡,或使用航管頻率與民航局區管中心連絡,俾與攔截機建立間接通信。其不能建立通信者,應嚴格遵守攔截機所給之攔截信號 (如附件二) ,採取規定之行動。
第 11 條
中外航空器,如不服從中國空軍攔截機之指示,致遭受損傷或發生不幸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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