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在進入本區邊界前,應與民航局台北區域管制中心 (TAIPEI CONTROL) 或民航局台北通信中心 (TAIPEI RADIO) 建立通信連絡,並作位置報告,其預計通過邊界之時間與實際通過時間不得有五分鐘以上之差異。在通信連絡未建立前,不得逕行進入。其因無線電故障者,應按無線電故障程序處理。
根據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7條,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在進入本區邊界前,應與民航局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或民航局台北通信中心建立通信連絡,並作位置報告,其預計通過邊界之時間與實際通過時間不得有五分鐘以上之差異。在通信連絡未建立前,不得逕行進入。其因無線電故障者,應按無線電故障程序處理。根據上述條文,飛機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前必須與當地航空管制機構建立通信連絡,並進行位置報告。在沒有通信連絡建立前不得進入,而如果因為無線電故障則需按照無線電故障程序處理。 與上述條文相關的案例為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下,台灣高等法院曾針對一起因無線電故障而無法與管制中心建立通信連絡的飛機事件作適當的裁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