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 二、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 二、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申請案,核准其施行期間;醫療機構得於期限屆至前,申請展延。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該技術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反應、救濟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經其同意,並簽具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