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二、化粧品業者: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 三、產品資訊檔案: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 四、化粧品成分: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 五、標籤: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符號之標示物。 六、仿單: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
- 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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