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6.18
廢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本保險理賠採區域認定方式,以區域為基礎,依每公頃收入保障額度與每公頃當年度區域收入之差額,計算理賠金額。
- 前項所稱收入保障額度,依保險契約所定各地不同保障程度分別設定,由要保人自行選擇;所稱每公頃當年度區域收入,指保險契約所定當年度價格與每公頃當年度區域產量之乘積。
-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 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及一百十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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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6.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