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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七 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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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0 章節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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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會議
第 33 條
  1.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2. 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3.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准以命令召集之。
  4.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5. 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 34 條

農會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各為會議之主席。其開會次數,於農會章程中訂之。

第 35 條

農事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第 36 條
  1.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2.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第 37 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