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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1.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
  2.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准者,不在此限。
  1. 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障礙,維持、改善、增加其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四、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分析與訓練,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特性,安排適當工作。
  2.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1.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2.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受理職務再設計或就業輔具補助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合理性及能否解決工作障礙等,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訪視及提供諮詢輔導,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1. 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2.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1.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2.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