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二 節 清除、處理技術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清除、處理技術員

清除、處理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清除、處理技術員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之正常營運及解決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問題,並應審查有關許可證申請書、定期監測報告、契約書、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蓋章。

具下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發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技師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之理工醫農科系畢業者。 三、取得乙級技術員合格證書後,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二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具下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發乙級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國 (初) 中以上畢業後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三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技術員合格證書後,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一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以上畢業或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三年有證明文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發丙級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請領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應檢具申請書、訓練及格證書及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資歷證明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

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清除、處理技術員接受在職訓練,清除、處理技術員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