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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三 節 文教交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文教交流
第 19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20 條
  1.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2. 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 2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考試辦法準用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之規定。

第 22 條

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覈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23 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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