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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四 章 會計審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會計審核
  1.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2.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3.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1.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2. 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1.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2.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三、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四、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五、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六、傳票及其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機關長官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七、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八、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九、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但採公庫集中支付作業辦理者,支出傳票得免加註。 十、原始憑證是否標註傳票編號,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有無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十一、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二、會計憑證之裝訂、保管、調案、拆訂、保存年限及銷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三、設有現金出納登記簿者,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相符。 四、設有現金出納登記簿者,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有無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各機關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預收、預付款項及遞延收入、費用時效到達或消失者,是否按期結轉,預收及預付款項有無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有無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於期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無調整,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