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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柒、獎懲
第 31 條

三十一、服勤單位辦理同仁獎懲時,應連同相關之役男獎懲併案辦理。

第 32 條

三十二、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訓練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第 33 條

三十三、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服勤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第 34 條

三十四、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院有關規定。

第 35 條

三十五、服勤單位對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36 條

三十六、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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