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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技工、駕駛及工友等人員。但不包括約僱人員。)除有第七點不得借用情形外,得於任職各該機關期間依下列各款向服務機關申請…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5 條之 1預覽 ↗
五之一、機關首長任本職期間得借用首長宿舍,離職時應在二個月內遷出。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不便者,始…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借用人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事務管理單位應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25 條預覽 ↗
二十五、宿舍檢核項目如下:
(一) 宿舍之借用,有無依本要點規定程序辦理。
(二) 宿舍之使用情形是否合於規定,有無依第二十點規定辦理訪查,並依規定查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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