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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預覽 ↗
既存製程未能符合第四條排放標準或第五條設置規定者,公私場所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空氣污染改善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於…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預覽 ↗
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監測及檢測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一.三公斤以上者,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應設置連…
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預覽 ↗
膠帶製造業者應每月記錄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名稱種類、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購入量、使用量及輸出量等資料。 前項相關紀錄資料,公私場所應保存六年備查。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預覽 ↗
二氯乙烷、氯乙烯單體及聚氯乙烯製程之逸散污染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預覽 ↗
既存製程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規定。 既存製程屆期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而需進行製程設施或污染防制設備更新、汰換等工程者,公私場所得於前項期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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