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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預覽 ↗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預覽 ↗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5 條預覽 ↗
事業裝置及使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依廠牌規格裝設、校正及維護,使其符合該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功能。
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規格,於可量測之流量範圍內,誤差…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5 條預覽 ↗
船舶解體業應於拆解場所四週設置截流設施,並採取下列措施。但設置截流設施有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足以防堵廢水污染水體之設施為之:
一、於作業區域周圍水面,佈…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45 條預覽 ↗
核發機關受理各項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案件,依第四十二條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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