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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預覽 ↗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前…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空氣污染行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預覽 ↗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私場所得免繳納該項空氣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當季個別空…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預覽 ↗
專責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一、一年內二次以上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常駐公私場所,且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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