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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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遊憩據點兒童優惠措施
令103.07.23
一、本措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措施所稱遊憩據點,指下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之場域或設施場 所: (一)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 (二)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 (三)其他對外收取導覽費或清潔費者
- 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
行政規則103.07.15
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 止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以受理申請及管理所轄台江國家公園園區(以 下簡稱本園區)內水域遊憩活動,確保民眾安全,並落實生態保育及 永續利用之理念,特訂定本須知。 二、生態保護區、史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推動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夥伴關係及資源保育補捐助作業規範
行政規則103.06.25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之管制及考核,提升補(捐) 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本處預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及額度: (一)第一類: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所轄區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作業規範
行政規則103.06.04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家園 守護圈之社區參與公共事務,引領社區居民認識國家公園價值與目 標及增進對國家公園之認同,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台江國家公園計畫家園守護圈範圍內登記立 案之
- 違反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行政規則103.05.05
處 分 事 由 第一次罰款 (新臺幣/元) 第二次罰款 (含)以上 (新臺幣/元) 違反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規定者: 一、禁止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
-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103.02.25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重要濕地之評定 、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第二項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 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特設重要濕地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太武山玉章路(玉章路牌樓至屏東)路段車輛通行證申請要點
行政規則103.01.24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昇遊憩品質及確保登山民 眾之安全,特訂定本申請要點。 二、本路段為單行道,不得逆向行駛,路線為玉章路牌樓0.0K起至屏東守 備隊前2.957K止,未開放之路段屬要塞堡壘地帶法管制區域不得擅自 進入。
-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太武山玉章路(玉章路牌樓前柵門至屏東)路段車輛通行證申請要點
行政規則103.01.24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金管處)為提昇遊憩品質及確保登山 民眾之安全,進行太武山玉章路(玉章路牌樓前柵門至屏東)路段( 以下簡稱本路段)車輛通行管制,特訂定本申請要點。 二、本路段為單行道,不得逆向行駛,路線為玉章路牌樓前方崗哨起至
102 年
-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令102.12.18
一、禁止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 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 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行政規則102.11.01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新臺幣/元) 處分事由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三千 三千 二、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
-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動用民間人力緊急協助園區重大災害人員救援要點
行政規則102.09.14
一、雪霸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運用 民間力量投入災難搶救工作,彌補本處轄區廣大及人力不足,以提昇 園區重大災害救難效能並降低災難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轄區內發生緊急重大災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有危急之虞,其
- 內政部辦理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102.05.16
一、 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法人、部落、 團 體或大專校院等(以下稱執行單位),以由下而上之方式落實參與濕 地生態保育,依行政院核定國家公園中程計畫、國家濕地保育綱領及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特訂定本作
- 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
令102.02.08
一、於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舉辦戶外音樂活動,須經內政部國家公 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許可。 二、於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之南灣、小灣、船帆石、白砂四處沙灘 經營陽傘租賃,須經本處許可。
101 年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經管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要點
行政規則101.12.05
一、為辦理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稱本處)經管國有土地被占用之 處理事項,以貫徹土地國有化政策,維護國家公園之使用機能,爰訂 定本處理要點。 二、土地被非政府機關占用,而經認定於七十四年九月一日前已存在之建 築物,且占用戶於該時點前已有居
-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行政規則101.06.29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新臺幣:元) 處分事由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禁止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禁止於指定地區
-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令101.06.29
一、禁止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 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除傳統漁業網具外,禁止攜帶獵殺、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 園區。 四、禁止棄養、放生動
-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行政規則101.06.22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新臺幣/元) 處分事由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三千 三千 二、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
-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令101.06.22
一、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二、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私自攜帶足以捕捉、獵殺及傷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四、禁止任意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告示牌、運動設施、桌椅及其他妨 害景觀之物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召募訓練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101.04.24
一、依據 (一)本要點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志 願服務計畫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為落實本處之保育研究、解說教育、環境教育、遊憩服務及環境維 護等經營管理事項,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以提升服務品質及行 政效能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係推廣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補捐助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01.03.05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積極推動並鼓勵民間團體與國內大專校院參與 及辦理與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海岸永續共榮相關之資源保育監測、經營 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等夥伴關係活動等,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行政規則101.02.21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執 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及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 考作業規定內容,提升補(捐)助案件業務效益,特訂定本作業
100 年
- 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申請採摘箭竹(包籜矢竹)筍作業要點
令100.11.17
一、為保護陽明山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國家公園)範圍內箭竹(包籜矢 竹)林,訂定本要點。 二、箭竹筍之採摘地區,以本國家公園範圍內一般管制區及特別景觀區為 限。 三、採筍應憑國民身分證影本向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 政府)提出申請
-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100.08.29
一、為確保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順利進行、 維持會場秩序及會場之使用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開會(包括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專家諮詢等會議)時,除出席委 員、列席機關代表、本會工作人員、相關通知列席說明者及各級民意
- 雪霸國家公園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罰鍰數額表
令100.04.15
處分事由 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含)以上 一、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千 三
-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令100.04.15
一、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 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四、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
99 年
-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令99.03.17
一、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 等標本。 三、禁止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四、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五、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
- 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行政規則99.01.25
主旨:公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八款。 公告事項: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
88 年
- 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行政規則88.02.19
處分事由 第一次罰款 ( 新臺幣 / 元 ) 第二次罰款 ( 含 ) 以上 ( 新臺幣 / 元 ) 壹、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者: 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千 第三款:污染水質或空氣 三千 第四款:採折花木 一千五
- 違反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行政規則8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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