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原機關(構)或其上級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33條,行政法人在成立年度可由原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以應對行政法人的經費需求。這種調整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的限制。具體而言,這意味著政府可以根據行政法人的實際需求,在成立當年度核撥額度進行調整,而不受預算法其他條款的限制。 例如,假設某行政法人在成立年度需要更多的經費來開展業務,原先的預算無法負擔這些開銷。依照行政法人法第33條,相關機關可以進行內部調節,重新分配原有預算範圍內的資金,以應對行政法人的實際需求。這樣做不需要遵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限制,使得政府在行政法人成立年度具有更大的彈性和適應能力。
行政法人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原機關(構)或其上級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考量原機關(構)改制成立為行政法人之年度,倘其設置條例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考量原機關(構)改制成立為行政法人之年度,倘其設置條例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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