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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1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及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九、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十、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轉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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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1條的規定,文書科的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負責管理和保管法院的印信,確保其安全可靠。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處理法院收到的文件,包括收發、分發給相應部門、進行校對和編輯裁判書以及管理印刷工作。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負責起草行政文件的內容。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負責整理各種報告的內容。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負責籌辦和記錄不屬於其他科室業務的會議,以及處理相關的行政事務。 六、關於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負責收集和管理行政命令和函件。 七、關於律師登錄、註銷登錄、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處理律師的登記、註銷登記和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申請閱卷的相關事項。 八、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及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負責分辦和處理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以及律師和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的相關文書工作。 九、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負責處理院長移交案件和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的相關工作。 十、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負責處理法官自律委員會和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行政事務。 十一、關於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負責處理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的相關工作,包括彙辦和核轉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負責處理其他科室和長官未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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