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律師登錄、註銷登錄、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及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九、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十、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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