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2 條
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關於業務檢查策劃事項。 八、關於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九、其他有關研考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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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2條列舉了研究考核科的職掌事項,包括研究發展工作的推行事項、年度工作計畫的編擬事項、公文稽催管制事項、案件進行檢查事項、列管項目的追蹤管制和考核事項、自行檢查事項、業務檢查策劃事項、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的彙辦和核轉事項,以及其他與研究考核科和長官交辦事項有關的事項。 根據問題中的上下文,可以知道這個問題涉及到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具體為第42條。該條規定了研究考核科的職掌事項,包括對研究發展工作的推行事項、年度工作計畫的編擬事項、公文稽催管制事項、案件進行檢查事項等的負責。 參考資料: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司法院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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