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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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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資料片段內容,無法判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3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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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3 條規定:「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