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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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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7條,公設辯護人在地方法院擔任工作時應受該院院長的行政監督。這表示辯護人的行為和執行職務都需要符合院長的指示和監督。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辯護人的表現符合法院的要求,以維護正常的司法程序。然而,根據情況,公設辯護人仍然保持其獨立性和專業判斷的權利。公設辯護人是為了確保懷疑犯在審判過程中能夠獲得適當的代表,並且有權為其辯護,因此,法院應確保其在履行職責時受監督,同時保護辯護人的獨立性和職業道德。有關該條的範例資料與上述內容無關聯。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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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7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