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之規定,與本章不牴觸部分準用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6條第三章之規定是與本章沒有衝突的部分,可以部分進行適用。 參考資料: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6條規定了法院及其分院處的務規程。具體來說,第三章是關於法院的工作程序和相關規定。根據法院的需求,可以對第三章的部分進行適用,並且在未與本章有衝突的情況下進行使用。這意味著第三章的某些規定可以在相應的情況下被部分使用。 範例: 例如,地方法院在處理一個案件時可能需要參考第三章的程序規定,比如說對於證據的呈堂、徵求證人證言的程序等。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部分適用第三章的規定,以確保案件的適切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