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8條,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應該設置主任公設辯護人。主任公設辯護人負責分配公設辯護人的事務,該分配需向院長報請批准。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本身或相關的法律文件。一個範例可能是地方法院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派遣了三個公設辯護人,根據第48條的要求,需要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並由他負責協調和分配事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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