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辦理公證處一般行政事務,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證人報請院長定之。
根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8條的规定,如果有两名以上的公證人,需要设立主任公證人来负责公證處的一般行政事務。关于事务的分配,则需要主任公證人提交给院長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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