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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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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0條,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負責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這表示書記官長在地方法院內擁有行政權限,負責處理與行政事務相關的工作,同時也負責指揮監督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例如,書記官長可以向書記官、法官助理等人員分派工作任務,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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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規定:「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