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0 條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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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0條,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負責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這表示書記官長在地方法院內擁有行政權限,負責處理與行政事務相關的工作,同時也負責指揮監督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例如,書記官長可以向書記官、法官助理等人員分派工作任務,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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