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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1 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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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1條,當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該法規規定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來代理其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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