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1 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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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1條,當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該法規規定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來代理其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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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1條,當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該法規規定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來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