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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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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規定,當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應該指派適當的人員代理其職務,並向院長報告這個情況。這意味著書記官長有權力在需要時指定其他職員代替暫時行使職責。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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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規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