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2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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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規定,當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應該指派適當的人員代理其職務,並向院長報告這個情況。這意味著書記官長有權力在需要時指定其他職員代替暫時行使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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