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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記處得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法庭、普通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2.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股得置股長一人。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3. 科長、股長,由地方法院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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