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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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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處得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法庭、普通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2. 2.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股得置股長一人。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3. 3.科長、股長,由地方法院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3條,地方法院的書記處可以分設多個紀錄科,包括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和訴訟輔導科。根據業務需要,這些科別可能會被進一步細分為一至三個科別。每個科別都可以有一個科長,根據業務需要,也可以進一步分為數個股,並且每個股可以有一個股長。但是在事務較簡單的法院,可能不需要分科或合併科別。 根據司法院的指示,科長和股長的任命是由地方法院報告給高等法院,然後由司法院指派高等秘書官或二等秘書官兼任。

相關函釋 1

  • 國民法官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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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3 條規定:「書記處得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