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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3 條

  1. 1.書記處得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法庭、普通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2. 2.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股得置股長一人。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3. 3.科長、股長,由地方法院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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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3條,地方法院的書記處可以分設多個紀錄科,包括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和訴訟輔導科。根據業務需要,這些科別可能會被進一步細分為一至三個科別。每個科別都可以有一個科長,根據業務需要,也可以進一步分為數個股,並且每個股可以有一個股長。但是在事務較簡單的法院,可能不需要分科或合併科別。 根據司法院的指示,科長和股長的任命是由地方法院報告給高等法院,然後由司法院指派高等秘書官或二等秘書官兼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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