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3條,地方法院的書記處可以分設多個紀錄科,包括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和訴訟輔導科。根據業務需要,這些科別可能會被進一步細分為一至三個科別。每個科別都可以有一個科長,根據業務需要,也可以進一步分為數個股,並且每個股可以有一個股長。但是在事務較簡單的法院,可能不需要分科或合併科別。 根據司法院的指示,科長和股長的任命是由地方法院報告給高等法院,然後由司法院指派高等秘書官或二等秘書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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