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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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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於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之佐理員,除不另設科外,均準用紀錄科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配置在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的佐理員,除非特別設立科別,否則適用紀錄科相關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這些部門的佐理員需要記錄或處理相關文件,他們應該根據紀錄科的相關規定,比如儲存、管理和保護文件的程序。這些佐理員的職責和權限會根據紀錄科的要求進行安排。這可以確保這些部門的工作能夠按照標準程序進行,以確保正確性和一致性。

  • 公證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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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規定:「配置於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之佐理員,除不另設科外,均準用紀錄科有關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