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於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之佐理員,除不另設科外,均準用紀錄科有關規定。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配置在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的佐理員,除非特別設立科別,否則適用紀錄科相關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這些部門的佐理員需要記錄或處理相關文件,他們應該根據紀錄科的相關規定,比如儲存、管理和保護文件的程序。這些佐理員的職責和權限會根據紀錄科的要求進行安排。這可以確保這些部門的工作能夠按照標準程序進行,以確保正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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